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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勒过滤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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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
保护您的资产

一般供货条件国内外交易销售协议


§ 1 适用范围

1.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所有产品和服务。客户的冲突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即使供货方未明确反驳或无条件地执行交货;除非供货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该冲突条款具有约束作用。

2. 供货方保留所有报价单、图纸及其它文件的所有权和著作权。未经供货方事先许可,这类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

3. 有关交付的适用范围,供货方的书面订单确认应具有效力;若供货商的报价单有时间限制并得到及时回复,报价单则具有有效性,除非订单确认未及时提交。订立合同之时添加附属协议和更改现有协议都需要供货方或其代理机构的书面确认。订立合同之后,口头协议将只能在客户与供货方或其相应代理机构之间生效。

4. 供货方保留在交付期内因技术改进或应立法当局要求对所交付产品的结构和外观进行修改的权利,除非交付产品改动过大或所作改动无法为客户适度接受。


§ 2  产品价格

1. 若未另行签订专门协议,产品价格是指含装载费的工厂交货价,但不含包装费用。此外,当地法律规定的增值税额也应计算在内。供货方不予受理包装退货。

2. 所有与过滤器安装相关的服务,无论是发生在船上还是在其他任何地方,都不包含在产品价格内。


§ 3 付款方式

1. 若未另行明确议定,货款应在发票日期或发货通知递送之时及时以现金方式在指定地点足额支付给供货方。延期付款将适用当地法律规定。若客户拒绝支付货款,供货方将有权要求额外支付年利率高出相应基本贴现率 8 % 的滞纳利息。

2. 只有当订购方确定给出的退订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论据充分,没有任何异议或者得到供应方的认可,方能由供应方承担这笔费用。此外,如果订购方的退订要求涉及同一份合同,那么订购方拥有留置权。


§ 4 交付时间

1. 供货方指定的交付期生效之前需要澄清所有技术问题。

2. 供货方履行交期义务需要客户及时有效地承担相关责任。供货方始终保留追究客户合同执行不力的权利。

3. 若客户拒绝履行或恶意违反其它共同职责,供货方可要求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可能的追加费用。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4. 若满足条款 3 的要求,产品意外损坏或意外损耗的风险都应在客户拒绝承兑或违约之时由客户独自承担。

5.  若基本销售协议中所述交易的交付时间至关重要且交易符合德国民法典第 286 节第 2 条第 4 款或德国商法典第 376 节之定义,供货方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若客户基于供货方因自身原因违反交期而依法要求不再进一步履行合同义务,供货方也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6. 此外,若供货方因自身原因违反合同未能如期交货,无论是供货方自身有意或明显疏忽行为所致,还是供货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所雇佣机构或个人犯下应归咎于供货方的错误所致,供货方都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若供货方并非因自身原因蓄意违反合同导致未能如期交货,供货方赔偿的损失应仅限于可预见的经常出现的损失。

7. 若供货方因自身原因蓄意违反重要合同义务导致未能如期交货,供货方也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的索赔应仅限于可预见的经常出现的损失。

8. 若客户要求延迟发货,客户应在收到发货通知起一个月后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若货品储存在供货方仓库内,仓储费每月至少为发票额的 0.5%。

9. 其它法律条款和客户权利依然适用。


§ 5 风险转移

1. 若订单确认中未另作处理,双方约定工厂交货,即风险最迟会在货物装运时转移给客户,即便供货方执行部分交付,或供货方承担了其它服务,如装货费用、运送或安装。若客户另有需求并承担费用,供货方可提供额外服务,防止交付货物遭受被盗、损坏、错运、火灾、水灾以及其它可保险的风险。

2. 若交期因供货方自身原因出现延迟,风险应在发货就绪之日转移给客户。

3. 允许部分交付。


§ 6 所有权保留

1. 供货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供货方与客户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所建立商业关系衍生的所有款项都完成清算,包括后续订单、追加订单或备件订单所产生的所有款项。这也适用于供货方的某些或全部款项合并到同一个现有账户,或双方之间出现并达成一个新的收支状态。

2. 若客户违反合约,尤其是拖欠货款时,供货方有权在发出警告信并告知合理的最后期限后收回交付货物。供货方收回货物即被视为解除合同。

3. T客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供货方其抵押品或第三方其他担保行为并递送所有必需的材料,以便供货方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771 节提出所有权请求。若第三方无力赔偿供货方依照德国民法典第 771 节提出所有权请求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庭外费用,客户应负责偿还。

4. 客户有权以普通交易程序转售货物。但是,客户应就此将等额于同供货方议定的最终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供货方,并授权供货方从客户将货物转售给其他客户或第三方所得中索债,无论货物转售时是否经过再加工。客户有权在转让之后再收取债款。供货方自身收债的权利也不受影响。只要客户全力履行其付款职责,不拒绝或不拖欠付款,并且客户未申请裁定无力偿还债务或债务清偿诉讼,也不存在无故中止付款的行为,供货方则同意不索债。若前述条件成立,供货方会要求客户详细告知转让债务及相应债务人,要求客户提供收债所需一切信息并提交所有必需文件,客户还应及时通知债务人(第三方)债务发生转移。

5. 客户对货物进行加工和生产应始终在供货方的授权下进行。若货物与非供货方交付的其他货物一同加工,供货方应按照货物客观价值与加工之时所加工其他货物价值的比例获取新造货物的共同所有权。否则,所加工货物也同样适用于在所有权保留下已售货物所适用的规则。essed.

6. 若货物同非供货方所有的其他货物已合为一体无法拆分,供货方将按照货物实际价值与合成之时所合成货物价值的比例获得新货物的共同所有权。若合成之时客户的货物为主要货物,则双方同意客户按相应比例将共同所有权授予供货方。客户可在供货方的授意下保留唯一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

7. 若抵押物价值超出未清算债务额的 10 % 以上,供货方可应客户的要求同意解除抵押;但解除抵押的具体抵押物应由供货方决定。


§ 7 缺陷责任

1. 客户对缺陷责任提出索赔应严格依照德国商法典第 377 节履行其检查并否决货物缺陷的职责。

2. 若所交付货物有缺陷,供货方可选择后续交付缺陷已修复的货物或交付没有缺陷的其它货物。若修复缺陷,供货方最多应承担等同于销售价格的费用。

3. 若后续交付未达成,客户可自行选择请求撤销合约或降低销售价格。

4. 至于客户就供货方蓄意或重大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包括供货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债权人所雇用机构或个人蓄意或重大疏忽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供货方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若供应商非蓄意为之,其损害赔偿责任应限于可预见的经常出现的损坏。

5. 若供货方严重违反了重要合同责任,供货方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处,其损失赔偿责任应限于这种情形下经常出现的可预见性损失。

6. 对严重人身伤害或健康伤害的责任应不受影响,且应适用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

7. 若上述条款中未另作规定,以下情况下的责任应排除在外。这尤其适用于:客户或第三方进行不当或错误使用;客户或第三方进行不当安装、操作或运输;使用不恰当的设备或替代材料;不合格建筑工程、不恰当建筑工地或化学、电化学或电气影响。

8. 缺陷责任索赔时效期期应为自风险转移之日起的 12 个月之内。

9. 依照德国民法典第 478 节和第 479 节执行交货追索权的情形,索赔时效期仍不受影响;其时效期应为交付缺陷货物之日起的 5 年之内。


§ 8 保密


双方同意对所接收另一方相关信息保密,尤其是已明确规定具保密性质或特定情形下要求保密的各种文件、型号和工具;并且双方都禁止留用副本、传递保密信息或在合同适用范围之外使用这些信息。双方同意强制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所雇用各自员工及其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 9 合同履行地和司法管辖地

1. 若订单确认中未另作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地应为供货方所在地。

2. 如若客户为商人、符合国际公法的法人或国际公法信托人,双方合同关系所致或相关所有争议都应仅在供货方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法庭发起法律诉讼。供货方也有权在客户主要营业地提起法律诉讼。

3. 本协议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实体法。1980 年 4 月 11 日订立的维也纳联合国公约中有关国际货物销售的条款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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